发表时间:2022/03/18 07:02:55 浏览次数:596
公益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扶持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此类人员因特殊的社会职能属性,故关于经济补偿金等侧重于保护普通劳动者的规定一般不予适用。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事实条例》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天津的实务则做出了更进一步的要求:《关于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二条规定:由政府安置的公益性岗位人员与安置单位发生的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对申请人提出的仲裁申请,可依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规定不予受理。由此可见,天津已经将公益性岗位排除在劳动法范畴之外。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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