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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劳动仲裁律师|天津市“一裁终局”规定带来的问题

发表时间:2022/03/30 22:00:35  浏览次数: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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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一裁终局制度。《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也分别就一裁终局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说明。为了提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效能,提高终局裁决比例。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0月8日出台了《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一裁终局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80号)。该文件结合天津市的劳动争议实际情况,对一裁终局的适用问题进行了细化规定。对法律和司法解释未涉及或存在争议的内容进行了明确,例如:一裁终局的适用范围限定为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天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及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劳动争议,其中,金额限制为每项仲裁请求。

    同时,也对仲裁列入一裁终局的判项内容进行了范围界定。但是,正是因为这种判项范围的界定,致使此一程序性文件给劳动争议仲裁的实体审判造成了一定的问题。该规定将带薪年假工资列入劳动报酬范围,由此将导致带薪年假工资是否适用仲裁时效的问题存在争议。再有,该规定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中的额外经济补偿列入经济补偿范围。在目前仲裁实务中普遍不支持25%经补偿金的局面下,是否意味着对25%经济补偿金的重新定位?

    总之,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该规定虽然在程序上解决了一定的问题,但在实体上也带来了一定的困惑。相关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的明确。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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