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3/28 13:42:57 浏览次数:625
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所获得的报酬或对价,而工资损失是因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给劳动者造成的收入损失。其政策依据为《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在劳动争议实务中,劳资双方甚至裁审机构往往混淆二者概念。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工资与工资损失在法律性质上分属不同概念,在具体的争议适用中应当从以两个角度予以区分:
仲裁时效:工资主张在劳动关系存续及劳动关系终止后1年内均不涉及时效问题,而工资损失并无时效豁免的规定,在具体适用中应当按照1年的仲裁时效规定处理。即使侧重保护劳动者权益,也仅能适当适用2年的额普通时效。
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减发或免发工资的,属于举证责任倒置范畴,而劳动者主张工资损失的,因果关系的认定一般不存在障碍,但其应对损失实际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规定的也仅是对损失的计算参照原工资标准执行,而并非规定只要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就必须支付损失,该规定也是造成劳动者损害为前提。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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