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4/28 06:30:51 浏览次数:1841
【案情】
杨某为甲物流公司司机。2018年9月15日,杨某在物流配送途中加油,由于逆行倒车导致与加油站其他车辆发生碰撞。为此由甲公司承担车损35000元,针对杨某的行为,甲公司根据自身惩戒管理制度对其作出罚款3500元的处理,并于每月工资中扣除,扣除金额不高于每月应发工资的20%,直至扣除完毕。2019年1月,杨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退还扣除的3500元,理由为甲公司对其作出的罚款处理违法。甲公司则辩称:公司制定的惩戒管理制度经过民主协商及公示程序,该制度合法有效,不同意杨某的请求。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单位(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和特点,可以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单位职工进行约束。但是,单位(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中,甲公司对杨某的处罚措施是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该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因此,罚款作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甲公司作为企业单位,没有权力制定对其内部职工进行罚款的管理制度,故杨某要求返还3500元克扣工资的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立法法及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目前法律并未赋予企业罚款权。国务院于1982年4月10日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虽然规定了企业对职工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适用情形,但该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由国务院令第516号宣布废止,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罚款已没有相关的依据。用人单位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浮动工资、绩效考核、警告、解除劳动合同等多种形式,对劳动者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奖惩。据此,用人单位并不享有对劳动者罚款的权利。甲公司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评析】
按照法律法规的严谨解释,用人单位自然不享有对劳动者的罚款权利。但实务中对以罚款的方式由违纪员工承担应有法律责任的操作,也存在支持或肯定的判例。因此,目前用人单位对罚款适用问题,应当注意回避敏感字样。同时,对员工造成的重大损失和员工违纪行为区分处理,经济损失可以确定赔偿比例或损失的计算方法,违纪情形则可以考虑降低浮动工资的方式予以规制。总之,当前用工框架下,取代以罚代管的方式,尚未完全具备执行条件。
【法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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