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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劳动法律师│确认工资标准或金额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审理范围

发表时间:2022/05/03 08:21:07  浏览次数: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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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金某与甲公司于2020年12月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关系。2021年2月,金某以甲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其在职期间的月工资标准及具体金额。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后,金某诉至法院。诉讼期间:金某主张因甲公司存在双卡发放工资的情形,故其社保及公积金的缴费基数低于其实际工资,现要求确认将案外人发放的工资金额计入其应发工资范畴,故提起本案的确认之诉。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金某主张确认工资标准的目的在明确工资基数进而补缴社保、公积金差额。但其要求确认的客体指向的是事实而并非法律关系,故其请求缺乏诉的利益,其请求不属于确认之诉的审理范畴,故本院对此不予处理。据此裁定驳回金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民事诉讼分为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和给付之诉。案例中劳动者要求确认工资标准及具体金额的请求,确实不属于诉的范畴,因此,法院裁定驳回其诉请并无不当。但在社保、公积金的征缴程序中,由于用人单位工资管理有意或无意的不规范,确实导致补缴程序无法准确核定劳动报酬的基数,而囿于执法权的限制,社保、公积金部门也无法直接核定工资标准,因此,案例中劳动者要求确认工资标准的请求便应运而生。此类争议问题目前并无有效的处理方式,特别是用人单位有意进行双卡发放用以规避缴费基数的情形下,如劳动者给付之诉的请求中不涉及工资差额、补偿金赔偿金等涉及工资标准的事实内容时,裁审机构往往也不会对工资标准的事实予以特别认定,此类盲区确实导致劳动者在社保、公积金补缴方面处于不利地位。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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