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师
联系我们

免费咨询电话:

1868888888

1558888888

E-mail:

8888888@126.com

8888888@qq.com

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原则的认定和适用│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4/02/16 09:10:29  浏览次数:2416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案情】

李某为甲公司销售经理。2019年4月,甲公司以李某违反销售政策、私自兑现奖金、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李某则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5700元。甲公司辩称:李某身为销售经理,利用自身职务便利,营私舞弊,以给分销商优惠政策为由从重牟利,公司解除行为合法。仲裁审理查明:甲公司注册地为上海市,李某为广东省汕头市办事处销售经理,劳动合同履行地为汕头市。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对解除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现甲公司不能证明李某存在其规章制度中规定的违反销售政策、营私舞弊的情形,且李某对甲公司主张也不予认可,故其解除行为应属违法。关于赔偿金基数问题,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现李某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平均应发工资高于本市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应按本市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计算赔偿金,最终裁决甲公司向李某支付赔偿金131475元。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举证不能证明李某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故甲公司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李某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广东省汕头市,双方未约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适用甲公司注册地上海市的标准,故甲公司请求按李某劳动合同履行地广东省汕头市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赔偿金,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最终判决甲公司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0020元。

【评析】

为防止用人单位异地用工降低成本、侵犯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设定了异地用工劳动条件的保护规则,旨在避免出现因地域差异导致的对劳动者的不利的不平衡现象。简单来讲即为:履行低优先、注册地高标准约定优先。在涉及离职遣散费用的封顶问题上,由于此类员工一般并非处于绝对劣势,故应严格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严认定,即注册地高标准应以事前约定为前提,如未约定,应按照劳动合同履行的标准核定赔偿金基数。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原创文章、谢绝转载。

作   者:宋辉律师

电话/微信:15022341177

电子邮箱:hrlaw123@126.com

工作网址:http://www.halaw1177.com

 

文章评论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 未登录,点击登录

                                                      津ICP备202200031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