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否起诉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
2024年12月10日程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左足骨折、左踝关节损伤、左髋部挫伤。2025年1月10日程某向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甲公司与程某于2024年11月5日签订《劳动合同书》,该合同约定:合同采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形式,自2024年11月6日起至甲方指定终止日期即行终止。2025年1月16日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2025年3月,甲公司以程某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双方于2024年11月5日至2024年12月10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为:程某为实际施工人雇佣,其与程某签订劳动合同仅为工资结算使用,甲公司不对程某进行用工管理。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后,甲公司以相同理由诉至法院。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范围。现甲公司、程某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并未得到权利机关的确认,故甲公司现以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作为诉讼请求提起诉讼,属于劳动关系消极确认之诉。消极确认之诉是纠纷一方享有的利益面临危险或不安状态时,为了消除危险或不安状态而诉诸于法律的手段。本案中,甲公司提起诉讼系因程某主张工伤认定所致,现双方之间的争议尚在行政机关处理中,并未对此作出认定,且对行政机关的处理甲公司亦享有相应的抗辩权利,故甲公司就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单独提起消极确认之诉不具备现实的必要性亦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范围,甲公司起诉要求确认双方在2024年11月5日至2024年12月10日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裁定予以驳回。
【评析】
如果劳动者在仲裁阶段确认存在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败诉,此时用人单位可以基于对仲裁裁决不认可的司法救济程序权利,提起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之诉。但如果用人单位单独提起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则目前法院主流观点认为:此类单一的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属于“消极确认之诉”。此类诉讼能否被受理,核心在于作为原告的用人单位是否具有“诉的利益”,即其法律地位是否处于不明确、不稳定的状态,进而需要通过诉讼来确认和消除。而在劳动者尚未主张权利(如未申请仲裁、未提出确认劳动关系请求)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并未陷入现实的争议状态,用人单位没有立即通过诉讼消除不确定性的必要。案例中虽然劳动者提起的工伤认定程序可以认定为对劳动关系的一并确认,但用人单位也完全可以通过工伤程序和后期的行政诉讼,抗辩不存在劳动关系(项目参保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的工伤案件除外)。此时,用人单位则无需另案起诉。据此,用人单位率先启动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程序,裁审机构一般不会进行实体的认定和审理。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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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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