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1/10/05 17:32:10 浏览次数:4867
【案情】
2016年10月,蒋某应聘甲公司仓储员岗位。面试阶段,蒋某称其已经享受退休金待遇,并在甲公司的入职信息登记表及入职承诺书中均注明为退休人员。2017年3月,蒋某在工作中不慎将右腿摔伤。此后蒋某提出其虽然达到退休年龄但尚未领取退休金,要求甲公司为其申报工伤。甲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后经确认劳动关系、工伤理赔、劳动合同解除等程序,最终确认蒋某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于2018年1月解除,甲公司支付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而产生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05 884.01元。为此,甲公司于2018年6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蒋某赔偿因其入职欺诈导致的甲公司的经济损失105 884.01元。仲裁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后,甲公司诉至法院。庭审中蒋某辩称:其在入职文件中填写的退休人员身份不是真实情况,如不填写甲公司不允许入职,故填写退休并非本人真实意愿,要求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双方签订聘用协议时,蒋某尚未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但其向甲公司确认的入职资料均显示为退休人员,甲公司误认为蒋某是退休人员进而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致蒋某未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故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最终承担主体应为甲公司。但蒋某明知其不是退休人员,却隐瞒个人真实信息,由此蒋某存在增加甲公司潜在用工风险、可能损害甲公司用工利益的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甲公司要求蒋某赔偿工伤保险待遇经济损失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赔偿范围,鉴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不同,用人单位既是企业财产的所有人、管理人,又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者和监督者,一旦发生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情况,用人单位就同时具有受害人和加害人的管理者这双重身份,如果让劳动者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企业作为管理者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则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次,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对价即劳动报酬与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具有不对等性,企业作为劳动成果的享有者,更应承担经营风险;再者,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其在招聘被告时,有义务、亦有能力对蒋某的社会保险应缴情况进行核实,但其未履行核实缴费情况、依法为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蒋某应承担次要责任,本院酌定由蒋某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总额5%的赔偿责任。据此,判决蒋某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 294.2元。
【评析】
本案为劳动者欺诈入职的典型案例。因发生工伤情形,故导致的经济损失较为直观。虽然法院认定劳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对损失的确认比例进行了充分详细的论证。审判实务中,有些法院以未尽审慎义务为由,对用人单位的索赔请求不予支持。对此笔者认为:正如判决所述,诚实信用是民事行为的基本原则,如果对劳动者违背诚信的行为不予制裁,则有悖公平。考虑的本案劳动者的工伤情形,法院酌定5%的损失尚无不可。如果劳动者主观过错较深或存在其他无需侧重考虑保护劳动者的情形,建议应当加大劳动者承担损失的责任。但无论如何,本案也对类似争议的处理起到了积极的指引性作用,建议相关主体在实务中充分予以借鉴。
【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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