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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退休待遇的劳动合同能否终止,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表时间:2021/10/05 17:39:05  浏览次数:5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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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杨某2010年3月入职甲公司任保洁员工作,自2016年3月与甲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5月19日,杨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50周岁),甲公司遂单方与其终止劳动合同,杨某在职期间,甲公司依法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但截至杨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时,杨某养老保险未满15年,无法享受退休待遇。为此,杨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以杨某达到退休年龄为由出具不予受理决定,杨某诉至法院。

【裁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上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补充,系对于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关系终止问题作出的补充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当理解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论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均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职工,用人单位在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据此,甲公司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合法,但应向杨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判决甲公司向杨某支付补偿金27500元。

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杨某在职期间其依法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不存在过错,故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可见依据立法本意,在用人单位无过错,劳动合同合法终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以平衡二者权益。甲公司上诉请求于法无据且与立法精神相悖,故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案例中的情形在用工实务中大量存在。按照一二审法院的处理思路,用人单位在招用类似员工时,应对其社会保险缴纳情形进行审查,否则将面临达到退休年龄未享受退休待遇而无法正常终止或增加终止成本的情形发生,针对类似情况,笔者建议应回避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签订,且劳动合同期限最好设定在退休年龄之前。另外,虽然二审法院认定用人单位在无过错的情形下仍需支付经济补偿,但案例中的情形毕竟有别与普通劳动合同的期满终止,故笔者建议针对此类情形,将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是否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作为是否支付补偿金的标准,即,对劳动者无法正常退休的情形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区别对待。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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