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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并非自行终止

发表时间:2021/10/06 10:18:49  浏览次数:5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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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刘某2014年5月入职甲公司从事保洁员工作。甲公司未予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予其缴纳社会保险。刘某于2016年4月25日年满50周岁。2017年3月,刘某在工作中摔伤,经工伤认定为10级伤残。2018年2月,刘某以甲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甲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费的工伤保险待遇。甲公司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应于刘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终止,此后双方用工行为应认定为劳务关系。故即使甲公司应当支付相应费用,也超过劳动法的仲裁时效。仲裁以刘某达到退休年龄为由出具不予受理决定后,刘某诉至法院。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双方继续用工的,仍按照劳动关系处理,甲公司对未予刘某缴纳社会保险的事实不持异议,故刘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李某关于经济补偿金及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劳动者仅达到退休年龄尚未享受退休待遇的,仍按照劳动关系处理。与其保持用工状态的法人雇主,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的相应法律责任。当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之时,其劳动关系是否可以依法终止,在此暂且不论,但劳动关系不存在自行终结之说,在用人单位没有明示而继续用工的情形下,自然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的相关责任。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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