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3/04/30 11:04:45 浏览次数:4177
【案情】
刘某自2016年8月入职甲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刘某入职时已达到退休年龄并享受退休金,双方签订劳务用工协议。2019年5月20日上午9时许,刘某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送医治疗诊断为:脑梗死(急性,右侧额、顶叶)、高血压Ⅲ等症。事后甲公司工作人员前往医院进行了看望。2019年8月20日,刘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甲公司赔偿其医疗费9948.12元、身体健康损害赔偿费10000元、营养费200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以上共计23948.12元。甲公司辩称:双方非劳动关系,刘某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不属于工伤和雇员受到外力伤害,故其因自发疾病产生的治疗等费用,甲公司没有支付义务,不同意刘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突发疾病,不是因劳务而受到伤害。刘某突发疾病后被在岗保安队员及时送往医院就医,甲公司工作人员亦前往医院进行了看望,尽到了一般的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义务。刘某住院病案中记载“既往高血压病史30-40余年,最高达240/120mmHg,”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并非遭受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所致,故刘某要求甲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甲公司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没有过错,但刘某数年来长期稳定为其提供劳务,是在提供劳务的场所,为保护甲公司之公司利益过程中突发疾病,作为受益人的甲公司应当给予刘某一定的经济补偿,以体现司法的公平和正义。本院综合刘某工作年限、自身疾病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虑及刘某在本次疾病治疗阶段产生并支出的费用情况,酌定补偿金额为9000元。
【评析】
无论是退休返聘的雇员损害赔偿纠纷、还是劳动关系模式下的工伤保险纠纷,雇主单位对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的情形均无法定的赔偿义务。但多数情形下,裁审机构均会按照本案法院的思路,以公平责任原则为由,判决雇主单位适当分担一定比例的损失。但具体分担的比例系数并无明确的指引和依据。实务中一般考虑雇主的过错程度,特别是雇主单位的工作强度安排、工作环境标准等内容,多数将作为法院判决雇主单位承担部分责任的理由予以认定。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宋辉律师
电话:15022341177
邮箱:hrlaw123@126.com
网址:http://www.halaw1177.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