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劳动者劳务关系被废止后退休返聘应注意哪些问题│天津劳动法律师
【案情】
2024年10月,蒋某以甲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争议,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蒋某述称:其于2019年3月入职甲公司从事保安工作,甲公司未予其缴纳社会保险,其于2023年6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2023年12月31日,甲公司口头告知解除劳动关系,故提起仲裁。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后,蒋某诉至法院。诉讼期间甲公司辩称:双方劳动合同自蒋某享受退休待遇时依法终止,此类终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离职补偿。此后双方为退休返聘关系,故甲公司有权随时终止用工关系,蒋某请求应予驳回。
【裁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蒋某1963年5月23日出生,到2023年5月23日时年满60周岁,其于2023年6月起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之规定,蒋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6月终止,双方在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期间系劳务关系。因此,蒋某基于劳动关系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蒋某受甲公司管理,其所从事的工作内容为甲公司为其安排的工作,甲公司为蒋某发放工资,故双方之间形成的系劳动关系。蒋某虽于2023年6月开始享受城乡养老保险待遇,但其仍一直在甲公司工作至2023年12月31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本解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的规定,蒋某与甲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12月31日解除。现蒋某称系甲公司通知强制离职但未提供证据,故应视为协商一致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甲公司应向蒋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最终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甲公司向蒋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评析】
本案二审法院虽然按照劳动关系的模式,认定甲公司应当支付离职的经济补偿,但是该论证并不充分,仅是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的废止条款进行的说明。对此,笔者认为:2025年9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虽然废止了关于享受退休待遇人员按劳务关系处理的条款,但是并不意味着此类人员当然的要按照劳动关系处理。此种废止条款的操作仅是对“迟延法定退休年龄”政策的呼应。目前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是否属于劳动者,是否按照特殊的超龄劳动者进行保护均无定论。因此。在《劳动合同法》关于“享受退休待遇人员劳动合同法定终止”的法律规定尚未调整之前,不宜对此类问题作出“非黑即白”的机械认定。退一步讲,即使要按照劳动者进行保护,也应当从劳动关系履行的层面对最低工资、加班费、福利待遇、工伤等方面进行规范。此类特殊人员的离职解雇保护(补偿补偿、赔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应当与正常的普通劳动者予以区分,否则,将对现有劳动关系规则造成影响和冲击。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本解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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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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