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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暑假期间工勤人员是否保留劳动关系

发表时间:2021/10/06 10:14:41  浏览次数:5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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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李某于2010年8月28日入职甲学校从事保洁工作,分别于2010年8月28日至2011年7月8日;2011年8月27日至2012年7月8日;2012年8月27日至2013年7月5日;2013年8月27日至2014年7月5日;2014年8月28日至2015年7月10日;2015年8月27日至2016年7月10日与甲学校签订临时聘用协议。2016年8月25日暑假结束后,甲学校通知李某与案外人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李某拒绝后被甲学校辞退。此后,李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自2010年8月28日至2016年8月25日期间与甲学校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李某在甲学校处从事的保洁工作,具有明显季节性和临时性,加之双方签订的六份临时聘用协议均独立存在,故应认定双方在合同订立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各协议间隔时间段内,因李某未向甲学校提供劳动,甲学校也未向李某支付报酬,故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据此裁决双方于签署临时聘用协议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签订的《临时聘用协议》间隔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寒暑假期间李某无需到岗参加工作提供劳动,系由甲学校特殊工作性质决定的,且在上述六个协议阶段结束后,甲学校未给予李某发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亦未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因此,双方在六份协议中的间隔期间仍然存在劳动关系。据此判决双方自2010年8月28日至2016年8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评析】

    学校的保洁、安保或厨师应属工勤人员,在寒暑假期间此类人员存在短暂的不提供劳动的情形,一般情况下此段期间学校也不予发放工资。如果此类人员食宿在学校或无特殊协议约定,则一般应认定连续存在劳动关系。但本案法院在存在独立协议的情形下,仍将各协议的间隔时间认定为劳动关系连续存续期间。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此种认定并未受到书面协议的干扰,而是从劳动者工作内容的一贯性和用人单位经营性质的特点出发,将劳动关系的事实状态进行了连续性的确认,此种认定方式对处理类似争议纠纷,起到了积极的指引参考作用。法院的认定结论不仅无误,而且更符合劳动法立法的本意。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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