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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方式发送电子版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2/01/25 07:39:54  浏览次数: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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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刘某于2017年8月19日入职甲公司。2017年9月10日,甲公司股东将盖有公章的劳动合同照片通过微信方式向刘某发送,刘某收到后在微信中回复“谢谢”。2017年12月,刘某离职后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与刘某双方已经通过微信的方式将劳动合同的内容有形地表现出来,且刘某在职期间均未提出异议,现刘某认为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的股东已将加盖公章的劳动合同通过微信发送给刘某且双方在微信中也就签订劳动合同事宜达成了合意,故虽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该事由符合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法定情形,刘某要求甲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设定二倍工资罚则的目的,在于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行为,避免劳动关系认定障碍或劳动关系权利条款不清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发生。裁审实务中,只要未出现上述对劳动者明显不利的情形,即使劳动合同的签订存在一定的瑕疵,一般也不会支持劳动者二倍工资的请求。案例中仲裁和法院均认为双方虽处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状态,但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内容明确知晓,故不应支付二倍工资。实际上,劳动合同照片以微信方式传递至劳动者一方,在劳动者未明确拒绝的情形下,应认定双方已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此一来,二倍工资自然无法成立。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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