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1/10/05 17:13:15 浏览次数:723
【案情】
张某于2018年4月入职甲公司,甲公司与其签订《试用期协议》,协议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月薪10000元。2018年8月,张某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并于同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2018年5月至2018年8月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40000元。甲公司认为其已经与张某签订试用期协议,应属于劳动合同,不同意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张某与甲公司签订的试用期协议中,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均进行了约定,上述条款均属于我国劳动合同法要求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且张某根据上述协议向甲公司提供劳动,并接受甲公司的管理,故应认定双方签订的试用期协议的性质为劳动合同,故张某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张某与甲公司签订的试用期协议,具备劳动合同的相应条款,故应认定为期限为6个月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据此,张某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用人单位单独约定试用期协议应属违法。但该违法行为的后果不会导致产生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结果。试用期协议对认定劳动关系以及明确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内容并未造成实质性障碍,故不能以二倍工资罚则的方式对用人单位进行制裁。此种观点在劳动争议的裁审实务中已基本达成共识。故案例中仲裁和法院的认定应属无误。
【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