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1/10/06 10:10:01 浏览次数:856
【案情】
刘某2014年8月14日入职甲公司任数控技师工作。同年9月10日,甲公司人事专员要求与刘某面签劳动合同,刘某领取合同后称须将合同带回家中对相关条款进行研究,故当日未予签订。此后,甲公司未再要求刘某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存续至2015年5月,甲公司以刘某工作失误为由将其辞退,刘某为此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赔偿金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对解除理由不能进行充分举证,故其解除行为应属违法。因甲公司已经将书面劳动合同交付给刘某,故刘某对合同条款应当知晓,据此,其主张二倍工资的请求于法无据,本委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赔偿金一节,因双方均未就此项仲裁请求提起诉讼,故本院认定违法解除成立。甲公司依法向刘某支付赔偿金。关于二倍工资一节,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客观存在,但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并不存在过错,据此,刘某主张二倍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在劳动争议领域,劳动者并非处于绝对弱势地位。二倍工资争议中此点体现得更为突出。案例中双方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不能完全归责与用人单位,甲公司已经尽到了合同订立的诚信义务,故刘某要求二倍工资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宋辉律师
电话:15022341177
邮箱:tjhrtraining@163.com
网址:http://www.hrlaw12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