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劳动法律师│劳动者虚构姓名入职能否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案情】
2021年8月,刘某军经人介绍入职甲公司从事后厨工作,但其入职时签署的入职文件均为刘XX,甲公司人员也对其称呼为“刘XX”。2022年7月31日刘某军工作期间摔倒受伤后住院治疗未再到岗工作。2022年8月16日,甲公司与刘某军就工伤事宜签署赔偿协议,此时刘某军向甲公司明确其真实姓名,并在赔偿协议上签署署名刘某军。2022年10月,刘某军以甲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被动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甲公司辩称:刘某军虚构姓名欺诈入职,劳动合同无效,同时,其入职签署了入职须知等文件,上述入职资料可以视为劳动合同。仲裁裁决甲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但驳回二倍工资请求。
此后,甲公司未提起诉讼,刘某军就二倍工资事宜继续诉讼。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与刘某军双方对2021年8月25日至2023年7月5日期间刘某军使用“刘XX”名字在甲公司处实际工作情况均无异议,甲公司主张刘某军使用虚假身份入职,构成欺诈,双方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经法庭询问,甲公司入职时未要求刘某军提供身份证件、职业资格证件等,刘某军系由亲戚推荐进入甲公司处工作。且在刘某军发生工伤后,甲公司已知刘某军真实姓名,并在2022年8月16日与刘某军签订《工伤补偿协议书》。由此可知,仅甲公司对刘某军姓名认知上的错误,并不导致双方违背真实意思而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刘某军披露真实姓名后,甲公司仍认可与刘某军的劳动合同继续实际履行。因此对甲公司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问题。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甲公司抗辩刘某军入职时签署填写的入职登记表、新员工入职须知等文件构成劳动合同要素,应视为签署实质劳动合同。甲公司上述文件并未涵盖工作岗位、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劳动合同必备要件,不应视为双方已经签署劳动合同,甲公司该抗辩本院不予采信。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均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规定的立法目的旨在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便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劳动者合法劳动权利。但结合刘某军在入职时使用“刘XX”的虚假姓名、未向甲公司提供有效证件、入职时填写的入职登记表等各项文件均使用虚假姓名之行为可知,刘某军入职有意规避其真实姓名,可推定其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消极态度,刘某军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即便双方签订具有劳动合同性质文件,也无法达到保护刘某军更多劳动权利的目的,刘某军行为对双方未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亦存在过错,现其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本院不予支持。最终驳回刘某军全部诉讼请求。
【评析】
案例中法院对甲公司关于二倍工资差额的常规抗辩(欺诈无效、其他用工文件替代书面劳动合同)均进行了驳斥和否定。但最终仍未支持劳动者的二倍工资请求,究其原因即在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考虑。设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罚则的目的在于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避免劳动关系认定障碍或双方权利义务不清的情形。但如果劳动者自己有欺诈行为,即使未达到无效的程度,其本身的过错因素,也足以影响正常劳动合同的签订,该情形也与立法本意相悖,据此,其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但此类案件应注意,在用人单位得知姓名不实的情形下,应及时补签劳动合同,否则,仍存在二倍工资风险。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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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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