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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投诉是否可以作为调岗降薪的依据∣劳动法律师

发表时间:2022/01/28 21:55:57  浏览次数: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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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赵某为甲公司物流部经理。2011年8月,甲公司以赵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对其作出调岗降薪决定,理由为赵某在2个月内遭到客户3次投诉,此种情形下,赵某已不符合物流部经理的岗位要求。赵某不认可甲公司作出的单方决定,要求甲公司补发工资差额。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对降低劳动者薪资应承担举证责任,甲公司提交的客户投诉书不足以证实赵某存在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故其单方降薪行为违法,对应工资差额应予补发。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提供的客户投诉书,可以反映出赵某在物流部经理的工作中存在一定不足,但能否构成不能胜任的事由则应根据劳动者职责范围、工作内容、失职本身的恶劣程度,以及失职行为对于企业经营所造成的直接负面影响等因素综合判定。现甲公司除客户投诉书之外,未能向本院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赵某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而在劳动合同中对于工作职责及工作流程也未做说明,故甲公司的单方调岗行为缺乏法律依据,赵某请求应予支持。

【评析】

   劳动法律师认为: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对“不能胜任工作”表述为:“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因此,工作职责的考核是认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直接依据。客户投诉书仅能作为认定不能胜任的补充说明或补强证据,在用人单位自身不能完成对不能胜任的合理认定的情形下,仅凭外部的投诉文件,不能作为单方处理员工的依据。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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