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1/10/06 20:14:03 浏览次数:538
【案情】
程某于2008年9月入职甲公司担任出纳工作。2010年8月1日起与甲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1年4月,程某怀孕。甲公司为照顾程某,将其出纳工作的现金业务分派给其他员工。直至2013年1月,程某哺乳期满后,甲公司准备将出纳现金业务重新分配给程某,但程某拒绝接收该部分业务,经数次协商无果后,甲公司以程某拒不服从管理为由将其辞退。程某提起劳动争议,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8000元。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程某工作岗位为出纳,其包括现金及银行业务,甲公司在程某三期届满后安排其从事现金流水业务的行为属于企业正常行使管理权的范畴,故程某行为构成拒不服从管理的违纪辞退情形,据此甲公司辞退程某并无不当。
法院审理认为:程某在三期期间的工作量与三期届满后甲公司安排的工作量存在明显不同,故甲公司增加程某现金业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变更劳动合同范畴,现程某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于法有据,故甲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属违法,最终判决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评析】
劳动法律师认为:程某因三期而由甲公司减少工作量,在其三期届满后,恢复原工作内容应无可厚非。但法院却认定后期交还工作属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此种认定值得商榷。虽然程某的工作量发生了变化,但其身体情况也存在变化,只要甲公司安排的工作内容在合理范围之内,程某均不得随意拒绝。因此,案例中仲裁的认定更符合法律原理,也更体现公平合理原则。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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