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02 10:10:55 浏览次数:1008
【案情】
齐某为甲公司策划部经理。2015年9月,甲公司因经营结构调整,将策划部并入市场部,策划部经理一职取消。对此,甲公司与齐某协商,将其工作岗位变更为市场部内勤,工资标准仍保持原月薪12000元,但工资结构调整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根据市场部整体业绩发放,齐某认为其原薪资为固定工资,未含浮动绩效,故不同意变更内容。为此,甲公司单方对齐某作出待岗决定。齐某不服提起劳动争议,要求甲公司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拖欠劳动报酬。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调整薪资结构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范畴,在双方未达成书面一致意见的情形下,甲公司单方变更的行为应属违法,故其应当按照原待遇向齐某补发工资差额。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取消策划部属于其经营自主权的体现,司法不宜过多干预。因部门取消导致齐某原岗位撤销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对此,甲公司应当就变更劳动合同事宜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应当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虽然甲公司保证齐某调岗后的应发工资未予减少,但其增加浮动部分的调整,将使劳动者出现在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形下无法取得全额劳动报酬的不确定因素,因此,在齐某不同意的调整工资结构的情形下,甲公司单方做出待岗决定于法无据,故在甲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向齐某支付工资。
【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薪资结构的调整并不等同于变更劳动合同,关键在于薪资结构调整是否导致劳动者的薪资不合理变化,本案中,甲公司薪资结构的调整影响了劳动者的工资收益,也超出了劳动合同订立之初的合理预期,因此应当认定为变更劳动合同范畴。既然属于劳动合同变更,则甲公司再行单方操作自然违法。案例中法院已认定岗位取消属于情势变更解除的情形,故甲公司的合法操作途径应为依法解除,而非单方待岗降薪处理。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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