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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模式下用人单位无权单方调岗

发表时间:2022/02/03 13:00:50  浏览次数: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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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庞某为甲公司员工,2015年9月,甲公司将庞某所在部门进行外包,因外包行为导致庞某工作岗位撤销。对此,甲公司拟安排庞某到公司其他部门工作,庞某表示无法胜任新工作岗位,要求甲公司赔偿金。甲公司则单方向庞某发出复工报到通知书,庞某拒绝接收该通知。对此,甲公司以庞某拒不服从管理、旷工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庞某不服提起劳动争议,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部门外包导致庞某岗位撤销,应属订立劳动合同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对此,在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下,甲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其以庞某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于法无据,据此裁决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本案中,因甲公司业务部门外包,双方劳动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庞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岗位调整的情况下,甲公司应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处理,而无权单方调整庞某岗位。同时,甲公司将庞某未按期报到的行为认定为旷工,并按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亦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庞某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请求应予支持。

【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当出现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接续履行的情形时,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是启动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权利,而无权单方调整工作岗位。因此,由于甲公司过限使用用工自主权,导致违法解除的结果发生,而此类结果恰恰为员工希望发生的劳动关系终结模式。在此,提示用人单位在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时,务必严格按照法律要求操作,避免权力滥用导致被动。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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