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05 11:03:50 浏览次数:546
【案情】
武某为甲公司库管员,2014年8月,经甲公司调取监控视频发现,武某在值班期间于库房内吸烟。对此,甲公司要求武某提交书面检查并对日后不再发生类似情形进行承诺。武某虽认可其违纪情形但不同意提交书面检查和承诺。对此,甲公司决定武某停工待岗,直至其提交检查为止。待岗期间工资待遇为零。2014年11月,武某提起劳动争议,要求甲公司补发待岗前间的工资待遇合计人民币9650元。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对降低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甲公司对武某的单方停薪处理并无法律依据且无法进行合理说明和充分举证,故武某要求补发工资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委予以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武某违纪行为客观存在,对其违纪行为甲公司应当作出对应处罚。但员工通过提供劳动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停工并由此减发或少发工资,必然影响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此种处理与员工违纪的处罚并非同一性质,故甲公司以武某拒签检讨书为由停工待岗的操作应属违法,其应当补发待岗期间的工资待遇。
【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从用人单位的角度出发,库管吸烟关系消防安全,如不能对此行为的严重后果充分认识,则势必影响生产安全。因此,在武某拒不提供书面检讨和承诺的前提下,甲公司从安全角度考虑不安排其上岗,确有合理因素。但正如法院所述,如长期安排员工停工待岗并停发工资,则势必影响其基本生活也剥夺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利。因此,处理此类问题的方法最好为调岗降薪,如果员工即不对其违纪行为进行客观确认又不同意企业的调岗决定,则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权将会落空,届时裁审机构将会做出对企业有利的处理。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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