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09 15:51:40 浏览次数:629
【案情】
刘某为甲公司股东(持股25%),其同时在甲公司担任财务总监职务。2017年5月,甲公司经营期限届满,甲公司股东会决议继续经营,但刘某不同意公司存续决议,要求甲公司回购其股权。后因股权折算价格发生诉讼,2017年10月,经法院主持调解,甲公司同意以95万元的价格回购刘某股权,刘某退出甲公司的经营。2017年12月,甲公司董事会决议免去刘某财务总监的职务,同时安排刘某从事普通出纳工作,但工资待遇按照原财务总监标准执行。刘某为此提起劳动争议,要求甲公司按原岗位履行劳动合同。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与刘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为财务,故在不降低薪资标准的前提下,在工作业务的合理范围内调整刘某的工作岗位并无不当,故刘某要求按原岗位履行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岗位,现因刘某已经不再具有甲公司股东身份,故甲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免除其高管的身份,具有一定合理性,加之甲公司并未降低刘某的工资待遇,故其调岗行为应属合法,刘某请求应予驳回。
【评析】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具有聘用、解聘财务负责人及决定其薪酬的权利。由于刘某丧失股东身份,故甲公司董事会依法解除刘某财务总监的身份,应属基于自身经营考量的合法行为,但鉴于刘某曾经的股东、高管的双重身份,故在对其进行岗位调整时,也势必要考虑对劳动者保护的最低底线。案例中,甲公司在未降低刘某工资待遇的前提下,合理调整其工作职务,应认为充分考虑或保护的劳动者的权益。据此,在此种情形下,应当尊重用人单位依法作出的职位调动。
宋辉律师
电话:15022341177
邮箱:tjhrtraining@163.com
网址:http://www.hrlaw12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