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师
联系我们

免费咨询电话:

1868888888

1558888888

E-mail:

8888888@126.com

8888888@qq.com

违反劳务派遣的“三性”岗位是否属于被动辞职的理由

发表时间:2021/10/05 17:26:44  浏览次数:1094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案情】

2018年1月,张某与甲公司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书》,被派遣至乙公司从事配送工作。劳务派遣派工单显示为临时性岗位。2019年3月,张某向甲乙二公司分别发出解除通知,以工作岗位违反法律规定的“三性”岗位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和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并要求甲乙二公司连带支付被动辞职经济补偿金。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劳动者被动辞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中,不包括违反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劳务派遣岗位的情形,故张某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甲乙二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的用工模式均不持异议,结合各方提供的派遣协议、劳动合同、银行流水等证据,亦足以证明三方的劳务派遣用工关系,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针对乙公司用工行为是否违反了临时性的岗位要求的问题,因法律对“三性”岗位的要求系管理性规范,其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存在不同,故张某不符合主张补偿金的情形,张某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中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无效的情形,而第三十八条中又将此作为被动辞职的情形予以列明。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实为派遣岗位违反“三性”的规定是否属于违反了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对此目前审判实务中的常见观点认为:劳务派遣岗位的“三性”要求应界定为管理性强制规范,不宜按照无效处理。故劳动者以此主张被动辞职自然不能成立。但实务中利用劳务派遣模式规避用工风险的情形大量存在,案例中的相应情形也较为常见,在行政管理范畴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应是制裁此类行为的合理路径。

【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宋辉律师

   电话:15022341177

   邮箱:hrlaw123@126.com

   网址:http://www.022ldf.com/

文章评论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 未登录,点击登录

                                                      津ICP备202200031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