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3/24 07:28:59 浏览次数:1397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上述规定的立法本意在于保证劳务派遣员工在获取劳动报酬方面的公平和平等的权利。但在劳务派遣的用工实务中,大量的劳务派遣员工甚至劳务派遣公司均对同工同酬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误解,即将“同工同酬”理解为“同岗同酬”。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规定中,对同工同酬进行了如下解释:本条中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由此可知,岗位相同仅是适用同工同酬的前提而已,在满足相同劳动量并取得相同的工作业绩之时,才存在讨论同工同酬的必要。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劳动立法仅将同工同酬设定为法律原则的原因。同时,《劳动合同法》要求的劳务派遣同工同酬也仅是指劳动报酬的分配方法,而并非绝对的工资数额的一致。因此,天津劳动法律师宋辉认为: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下,针对劳务派遣员工与正式员工的工资存在差额的普遍现象,不能一概认定为违法,应当根据用工单位的具体薪资分配模式予以确定。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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