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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履行内部承包协议发生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发表时间:2023/08/23 06:15:25  浏览次数:2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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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2年5月20日,甲公司以孙某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孙某支付项目延期违约金、项目罚金等合计935000元。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后,甲公司诉至法院。诉讼期间甲公司主张:甲公司因A工程与孙某签订劳动合同,甲公司聘用孙某为A工程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的全面管理工作。双方为该项目签订《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协议》。协议签订后,由于孙某未兑现承诺,项目管理混乱,导致甲公司向甲方承担的违约责任,目前项目延期且争议不断,上述情形均由孙某造成,故要求孙某按照《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孙某则辩称: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且因自身不具备工程资质,故双方签订《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协议》违法,应属无效转包协议。

法院审理查明:甲公司与孙某就A工程签订《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协议》(甲方为甲公司、乙方为孙某),对工程概况、管理方式、双方责任义务、奖罚、其他约定进行了约定,其中,第二条载明“1.乙方为甲方所属员工,被甲方聘任为本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对本工程项目进行内部承包经营并全面负责管理。2.甲方同业主正式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项目由乙方负责施工管理。乙方负责项目资金的筹集以及项目施工所必须的一切施工条件的筹备。乙方实行全额风险承包,自负盈亏,并对该项目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同时对乙方的相关行为也设定了违约金和项目罚金等条款。另查,甲公司与孙某签订劳动合同为孙某缴纳社会保险。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A工程开始后,被任命为该工程的负责人。针对该项目的人、财、物的控制权方面:一、派驻工程项目部的人力、技术,均由甲公司提供;二、项目收入均由发包方支付至甲公司账户,孙某个人并无收取工程款的权利;项目支出均应向甲公司申报,经财务审批流程通过方能支付;三、开展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与劳务,均经甲公司的审批程序通过后、以甲公司项目部名义对外签订相应合同而取得。综上可见,A项目的人、财、物方面的控制权均由甲公司掌握,该公司在签订与履行协议时,与孙某之间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故双方间就此引发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应纳入劳动法律调整范畴。故孙某关于本案非劳动争议的抗辩不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甲公司与孙某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对工程概况、管理方式、双方责任义务、奖罚、其他约定进行了约定,结合前述中集公司在签订与履行协议时与孙昆之间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以及该协议实为双方为履行劳动合同、针对特定项目、为明晰权责和分配利润等而签订,可视为对双方劳动合同的补充约定。关于该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和项目罚款问题,因《劳动合同法》对此具有明确约定,对劳动者设定的违约金条款应属无效;项目罚款因排除劳动者权利、免除用人单位义务,亦应属于无效条款。据此,甲公司关于孙某的各项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评析】

建设工程领域,谁联系项目,谁负责谁当项目经理的现象非常普遍,也是该行业的不成文惯例。实务中,除挂靠借照外,案例中建立劳动关系并配签承包协议的方式也不在少数。但劳动关系模式下因履行承包协议而发生的争议,一则要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另外也面临劳动法对用人单位诸多方面的限制问题。案例中孙某按照劳动关系思路应诉对其未必不利,实质上双方也属于劳动关系,只不过管理程度和报酬结算方式较为灵活而已。据此,劳动法框架下甲公司主张违约金、罚款自然无法成立。案例中双方诉辩的角度恰恰向着与对方有利的方向进行,此现象也较为少见。如果案例中A项目确实为孙某联系且其可以有效与甲方沟通,建议按照非劳动关系模式合作处理。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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