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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承包协议是否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2/11/07 04:09:54  浏览次数:4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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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5年7月1日,胡某与甲公司签订《厨房责任承包协议》,约定:“一、甲方将食堂操作管理、成本控制、工作人员组织与安排等,以基本工资与绩效挂钩的方式承包给乙方,承包期一年”、“乙方控制食堂成本在XX万元之内,甲方另行给予减免承包费奖励”“承包费用包括胡某及其雇员社保费用”等内容。2017年8月,因甲公司通知胡某解除承包协议,胡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确认自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8月15日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由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以及在职期间加班费。甲公司则以《厨房责任承包协议》为由抗辩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厨房责任承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现胡某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其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企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转变经营理念、创新经营模式、采用多种经营方式的行为是企业自主管理的一种体现。本案中,胡某在甲公司负责食堂厨师以及相应管理工作,双方自愿订立了《厨房责任承包协议》一份,该份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从双方签订的《厨房责任承包协议》的内容看,胡某需受甲公司管理,在甲公司从事有报酬的劳动,甲公司的规章制度适用于胡某,因此该份协议应视为企业员工内部承包协议,双方之间基于该份承包协议建立了劳动关系。故该承包协议的条款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条款处理,据此,胡某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加班,因胡某系基于承包协议工作并按月领取较高的报仇,其并不属于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情形,故其加班费请求不予支持。现因其未就与胡某解除劳动关系进行举证说明,故应依法向胡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最终判决甲公司与胡某自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8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由甲公司向胡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评析】

承包协议对劳动关系认定的影响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协议的主体、内容以及实际履行情况予以综合判断。特别是内部承包协议,实务一般均对劳动关系的认定不构成负面影响。结合本案,双方协议已经约定以基本工资与绩效挂钩的方式承包食堂,因此,虽然胡某领取报酬的方式较为灵活,但其并非通过承包食堂的利润而获取收益,故甲公司支付给胡某的的费用仍应属于劳动报酬,只不过该劳动报酬与厨房食堂的效益紧密联系在了一起而已。据此,双方既存在人身依附性也存在经济上的从属性,故应按劳动关系处理。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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