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3/23 07:22:22 浏览次数:5349
承包用工属于多元化用工体系中的一种用工类型。无论用工主体是哪一方,针对提供劳动的劳动者来说,其相应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工伤责任方面,均应得到有效的保障,如因承包用工形式导致工伤劳动者无法同其他劳动员工一样得以有效治疗或救济,则承包用工类型应予摒弃。关于内部承包的工伤问题,已有相应的政策依据,主要是原劳动部《企业内部个人承包中保险待遇问题给四川省劳动厅的复函》、《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的复函》。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内部承包职工本人发生工伤,其工伤责任仍由发包主体承担,不因承包而免除用人单位义务。针对承包人雇佣的劳动者而言,则需要区分发包主体和承包主体的关系,如承包者属于发包主体的员工,则工伤责任由发包主体承担,如不属于,则工伤责任由承包主体自行承担。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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