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5/08/13 14:32:21 浏览次数:276
【案情】
2017年8月11日20时许,王某(女)因对甲公司欲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产生不满,在公司女卫生间内将公司进口货物的卫生证书2张及原产地证书3张撕毁并冲进卫生间下水道,该行为导致甲公司进口货物的报关、报检业务不能正常进行,破坏了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公司货物滞留产生堆存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7440元。2017年8月14日,王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全额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此后检察机关以王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提起公诉。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由于泄愤报复,以损毁公司进口货物单据的方法,破坏公司生产经营,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天津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某犯罪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符合自首条件,已通过赔偿的方式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同意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从轻处罚。根据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评析】
破坏生产经营罪属于目的犯,即在主观方面要求具有“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的属性。因此,在劳动争议领域,当劳资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时,劳动者容易出现涉嫌此罪的行为,而此时的劳动者往往认为用人单位违法先在而忽略了其采取“报复”行为的法律红线。因此,案例中情形足以引起劳动者的重视。由于劳动争议纠纷的过激处理而领“刑”,对自身、家人均将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实在是得不偿失。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 现行有效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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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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