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师
联系我们

免费咨询电话:

1868888888

1558888888

E-mail:

8888888@126.com

8888888@qq.com

返还入职押金是否应附带利息损失

发表时间:2021/10/05 17:05:29  浏览次数:1245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案情】

杨某2010年5月入职甲公司从事司机工作。入职时甲公司收取入职押金2000元,2012年5月甲公司为杨某换取押金收据。2016年3月,杨某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同年5月,杨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返还入职押金并支付利息。甲公司同意返还入职押金,但不同意杨某支付利息的请求。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现甲公司认可杨某入职时收取其押金2000元且同意返还,故予以确认。但支付押金利息一节,因无直接法律依据且不属于仲裁审理范围,故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违法收取杨某入职押金的性质应属不当得利,其对杨某确实造成了一定损失。故杨某要求支付押金利息的请求应予支持。保证金对其而言属于不当得利,对原告产生一定的财产损失,现杨某主张利息未超过法定利息计算标准,故对其请求本院予以照准。据此判决甲公司向杨某返还入职押金2000元并支付截止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432元。

【评析】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合同的过程中,收取入职押金的行为应属违法,此点并无异议。在具体的争议实务中也多数同意返还,但关于利息损失的问题尚一定的争议。但根据法律规定,如违法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予赔偿,而押金利息则属于最为直观且最为明确的损失之一。此种规定也是对用人单位违法用工行为的一种规制,否则,如不考虑利息损失的制裁,则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易滋生频繁的轻微违法行为,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文章评论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 未登录,点击登录

                                                      津ICP备202200031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