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师
联系我们

免费咨询电话:

1868888888

1558888888

E-mail:

8888888@126.com

8888888@qq.com

员工伪造资质入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发表时间:2021/10/05 17:35:11  浏览次数:1252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案情】

贾某于2018年3月入职甲公司从事押运司机工作。同年8月,贾某驾驶车辆在高速经检测站查获其《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系伪造。为此,检测站将贾某车辆扣留。后经甲公司缴纳罚款20000元后,方将车辆提出。为此,甲公司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贾某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仲裁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后,甲公司诉至法院,贾某在诉讼阶段未出庭应诉。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贾某在未取得相应专门从业资格的情况下使用伪造的从业资格证与甲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构成以欺诈手段使甲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应属无效。贾某对劳动合同无效给甲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贾某向甲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

【评析】

 甲公司所招聘的押运司机的岗位系依赖于相应资质认证的专门岗位,其应聘条件以应聘者具备资质认证为前提,本案中,贾某伪造从业资格证与甲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在工作中因未取得从业资格遭受处罚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该经济损失自应由贾某承担。法院确认的是甲公司最为直接、最低、最直观的损失。如甲公司可以提供其他损失,也应考虑由该员工承担。

【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宋辉律师

   电话:15022341177

   邮箱:hrlaw123@126.com

   网址:http://www.022ldf.com/

文章评论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 未登录,点击登录

                                                      津ICP备202200031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