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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招聘事业编教师能否收入履约保证金

发表时间:2026/06/08 07:27:02  浏览次数: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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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2年5月,甲小学对外发布《招聘教育系统教职人员(应届)公开招聘公告》。杨某(应届毕业生)参加报名先后通过了笔试和面试等程序。2022年8月1日,甲小学向杨某的电子邮箱发送了入职须知、入职承诺、三方协议及补充协议等文件,其中,三方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应届毕业生一旦与用人单位达成聘用意向,须于规定时间与用人单位签署三方协议,并保证于毕业后按规定的报到时间到用人单位准时报到,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签订本协议的同时,需在2022年8月3日前交纳一万元履约保证金。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协议时,履约保证金退还给应聘者本人。杨某于2022年8月2日向甲小学指定的账户转账1万元,备注为“杨某某-小学语文-保证金”。此后,因杨某考取公务员被其他机关录用,故放弃与甲小学签订相关协议。2022年12月,杨某以甲小学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甲小学收取10000元为不当得利,要求返还。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10000元是否应返还。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原告杨某在2022年8月2日缴纳保证金后,未与被告甲小学签订三方协议,杨某也未在甲小学处工作,双方之间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关于10000元的性质,杨某在付款时注明为保证金,根据《附加协议书》和《注意事项》的提示,该笔款项为“履约保证金”,系杨某与甲学校后续签约的担保,而非不当得利。本案中双方尚处于签约洽商阶段,甲学校向杨某发送电子邮件及附件,系向杨某发出签订三方协议的要约;在甲小学通过电子邮件和注意事项对该笔款项的用途作出明确说明提示的情况下,杨某自愿缴纳10000元的保证金,是其以该行为向甲小学作出了同意签订三方协议的承诺。后杨某因自身被录用为天津市公务员而未按承诺与甲学校签订三方协议,系杨某自身原因,故其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综上,杨某主张返还1000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杨某主张的理由为不当得利,按此思路自然无法返还成功。虽然本案杨某涉及的是事业编名额,但事业编制教师与学校建立的是人事关系,在司法实务中均支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得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履约保证金”属于典型的“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情形。因此,无论双方约定何种名目,学校收取该费用的行为均直接违反上述强制性规定。据此,本案处理结果有待商榷。作为应聘人员,应注意用工主体将相关费用设计为实际损失或违约金等名目而拒绝返还。据此,事业单位聘用协议除涉及特定培训、人才引进等特殊情形可以考虑适用相应违约条款外,一般不能约定履约保证金。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原创文章、谢绝转载。

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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