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09 15:59:22 浏览次数:1412
【案情】
杨某2017年11月入职甲公司任销售经理工作。甲公司与杨某签订《试用期补充协议》一份,约定试用期3个月,并对录用条件等进行了设定。2018年2月,甲公司以杨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杨某不服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1个月工资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2.5个月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甲公司辩称: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无须支付二倍工资,试用期补充协议中已经就录用条件进行了明确,甲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应属合法。经仲裁调查:杨某与甲公司除签订《试用期补充协议》外,双方未签订正式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双方除试用期补充协议外未订立其他合同,故该试用期补充协议应视为独立的书面劳动合同,故杨某二倍工资的请求于法无据。因试用期不能独立存在,故录用条件也不能成立,故甲公司解除行为应属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虽然双方签订试用期协议,但该协议应视为劳动合同,故杨某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因双方不存在试用期,故甲公司依据该协议约定的录用条件对杨某作出辞退的解除行为亦不能成立,故甲公司应向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评析】
案例中仲裁和法院关于单独签订试用期协议的认定观点并无实质区别。独立试用期协议对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期限和二倍工资等问题均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独立存在的试用期协议不能适用试用期的相关规定,故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属违法。但独立存在的试用期协议,本身也可以视为劳动合同,故劳动者的二倍工资请求自然不能成立。虽然此种操作方式违法,但从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考虑,至少不会发生试用期违法解除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被动局面。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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