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3/11 10:02:29 浏览次数:3714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但具体期限应当和劳动合同期限挂钩。简要提炼为:“31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13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306”: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用工实务中,用人单位与新员工一般均签订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此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到底可以约定几个月,在实务中存在一定的误区。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法律概念上的“以上”包括本数,根据“132”试用期的规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包括1年本数,因此,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2个月的试用期。需要额外提示是:某些用人单位为适用较长期限的试用期,“画蛇添足”式的将劳动合同约定为1年零1天或3年零1天,此类约定将导致劳动合同终止时按照“不满半年按照半年计算”的经济补偿金规则,额外担负半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与此类不利结果相比,用人单位的上述做法可谓得不偿失。
宋辉律师
电话:15022341177
邮箱:hrlaw123@126.com
网址:http://www.hrlaw12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