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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参加试用期考核用人单位能否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天津劳动法律师

发表时间:2026/02/06 08:03:46  浏览次数: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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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邢某于2022年3月入职甲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2022年6月29日,甲公司通知邢某要求其于次日参加试用期阶段性考核,并告知邢某若无合理理由拒绝参加试用期阶段性考核的,视为未通过试用期考核。邢某于收到通知当日答复甲公司:“我明天不准备参加此次试用期考核,原因如下:首先,考核预设性目的很明显,是在公司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而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临时决定的,所以最终结果已经预设好了;其次,时间上距离试用期结束还有两个多月,因而不具备条件;最后,考核是一次具有侮辱性的安排,只针对我个人,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我有权拒绝这样的安排……”。2022年6月30日,甲公司因邢某未按时参加试用期考核,遂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理由为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试用期考核是用人单位正常的经营管理体现,试用期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法处理,故甲公司以邢某拒绝参加试用期考核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邢某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有权依法对劳动者进行用工管理,甲司安排邢某进行试用期阶段性考核的行为,并不违反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的约定。邢某也并未对于其拒绝参加试用期阶段性考核的理由的正当性及合理性予以证明,且在甲公司多次告知拒绝参加考核的后果后仍未服从甲公司的安排,故甲公司据此认定邢某未通过试用期考核并解除劳动合通过的行为合法。邢某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虽然劳动者罗列了其拒不参加试用期考核的理由,但是上述理由均无法证明,且均需要结合试用期考核的最终结论再进行讨论。因此,仲裁和法院认定甲公司解除行为合法,并无不当。关于试用期员工拒绝参加试用期考核的问题,通说观点均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做好事前的录用条件确认、告知等相应的程序铺垫。在具备相应条件之后,劳动者拒不参加的,可以认定辞退合法。由此衍生的问题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相应的铺垫,则劳动者以事前未进行录用条件确认为由,能否拒绝参加试用期考核。对此,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试用期考核是用人单位试用期管理的最基本要求,也是劳动者的最基本的义务,其与“出勤工作就需记录考勤”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即使用人单位前期没有录用条件的铺垫程序,只要不存在变相的打压、逼迫离职等主观恶意情形,劳动者均应当配合参加试用期考核。如考核结果不客观,可以提起相应的主张,但是无理由拒不参加试用期考核的,这种行为将导致试用期制度被架空。据此,无论前期确认程序是否完善,用人单位以此认定不符合录用条件进行辞退应当认定合法。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原创文章、谢绝转载。

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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