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06 09:02:35 浏览次数:1178
【案情】
杨某为甲公司员工,自2010年9月11日起与甲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2年5月17日、18日,杨某连续两次早退回家,甲公司发现后向其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上班期间睡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杨某不服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经仲裁查明:甲公司员工手册经过民主协商及公示程序,员工手册载明:“上班时间睡觉为辞退情形,迟到早退为警告情形,自然月内累计警告满2次,按照辞退处理”。仲裁庭审中:甲公司称杨某的违纪情形为上班期间睡觉和自然月内累计满2次警告。杨某诉称:其因照顾生病妻子,故回家睡觉休息,其承认早退事实。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员工手册虽经民主协商和公示程序,但其解除理由不符合员工违纪的客观事实,故其解除行为应属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列明“工作时间内睡觉”,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而杨某的行为,仅为“擅自早退”,早退期间不能等同于工作时间,故甲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应属违法,鉴于杨某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本院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2年5月19日解除,甲公司依法向杨某支付赔偿金82165元。
【评析】
杨某早退的违纪情形应构成甲公司连续警告满2次的辞退条件,其照顾家中病人的事实不能作为否定违纪的合理抗辩理由。但甲公司在具体适用辞退情形时却按照工作时间睡岗处理,且又在争议阶段对已经明确的解除理由进行增加说明,此种操作行为直接导致解除性质违法。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早退时间不能按照工作时间处理,此种误区是导致甲公司败诉的直接原因,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确定解除理由之时应尽量将各种辞退条件或竞合情形进行合并处理,以规避后期争议中因单一辞退情形不成立而导致的违法解除风险。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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