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06 09:03:02 浏览次数:1163
【案情】
常某为甲公司员工,双方自2012年7月1日起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8月11日,常某以家中有事为由向甲公司申请于2014年8月13日的带薪事假(甲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每年享受带薪事假5日)一天,但甲公司未予批准。2014年8月13日,常某未正常出勤,据此,甲公司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对常某未出勤的行为按照旷工处理,并扣除当日日薪3倍工资。常某不服,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补发扣除的工资。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的旷工一日扣除三日工资的规定违法法律规定,且常某已经向甲公司履行了请假手续,故甲公司不予发放当日工资的行为应属违法,故裁决甲公司向常某支付扣除的全部工资合计578元。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各方均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劳动者应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管理规定,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本案常某在2014年8月13日书面提出休假申请但未获批准的前提下,未到岗工作,甲公司可以拒付相应工资。故其主张享受带薪事假的主张不能成立。然,甲公司在常某提交书面休假申请的情况下,是否准许休假亦应予以书面回复,故甲公司在未明确告知不准休假理由、未经必要程序的前提下径行对常某的未出勤行为按照旷工处理,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加之扣除三倍工资的操作更不具有合法性。据此判决甲公司返还多扣除的二倍工资385元,驳回常某其他请求。
【评析】
对劳动者假期的核定和批准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的体现。案例中,如果常某在没有合理说明的情形下申请事假,甲公司有权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对是否批准予以确定,但正如法院所述,如果不予批准,应当将理由向员工予以释明。同理,员工申请事假也应对自身的事实理由向用人单位充分说明,如果理由不明,则用人单位也有权不予核定。本案法院分别认定劳资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故仅判决将甲公司违法扣除的2倍工资予以返还应属情理之中。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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