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06 09:11:36 浏览次数:1315
【案情】
刘某为甲物业公司项目经理,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为综合工时制。2014年9月,刘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同意离职。但双方就刘某2014年度的延时加班费结算事宜产生争议,刘某要求甲公司结算2014年1月至9月的延时加班费25900元,而甲公司则称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尚未结束,故不同意支付加班费。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综合工时制度经合法审批程序,工时结算周期为一年,现结算周期尚未结束,故无法确定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延时加班费,故刘某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综合工时模式下加班事实与加班费支付并非对应或等同,即使刘某存在加班情形,其也需在一年的综合工时周期届满后再行计算,现周期尚未届满,故无法确定刘某是否存在加班事实,刘某加班费请求可待周期届满后另行主张,本案诉请予以驳回。
【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员工离职时综合工时周期未届满,但剩余期限双方已不再履行劳动合同,故综合工时周期内劳动合同解除的,用人单位不能以周期未届满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只要周期内的工作时间超出标准工时,则离职时的延时加班就应当予以结算。司法参考依据可参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苏高法审委[2011]14号)第十三条: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结算周期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不一致的,以终止、解除时间作为结算周期的时间。在一个结算周期未满时,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以实际工作时间作为结算周期主张加班加点工资的,应予支持。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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