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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放完毕的提成工资能否向员工追回│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2/03/05 07:54:53  浏览次数: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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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赵某2017年4月入职甲公司担任营销总监。2019年11月,甲公司与客户乙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合同标的970万元。合同签署后,甲公司向赵某发放提成工资38.8万元。2109年12月,甲乙二公司因项目审批文件问题,签订终止合作协议,乙公司全额返还甲公司970万元。为此,甲公司要求赵某返还已发放的提成工资,但赵某认为提成工资已发放完毕且合作项目终止其不存在过错,故不同意返还提成工资。甲公司为此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后,甲公司诉至法院。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与客户乙公司的合同予以解除,所收取的合同款全部退还,甲公司就该项目没有获得收入,赵某获得奖励的基础消失,其应将向甲公司返还提成。但考虑到本案合同解除的原因主要应归责于甲公司,赵某也为该合同的签订付出了劳动,因此赵某应适当保留部分提成,但因赵某未就其对该解除项目的支出举证,提成金额本院酌定为3万元,据此判决赵某向甲公司返还35.8万元。

【评析】

提成工资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甲公司项目解除应属不可归责于劳动者的经营风险,甲公司要求返还提成工资的行为,存在转嫁经营风险的嫌疑。但本案确认返还的关键在于提成工资金额过高,如不考虑返还问题,也确实有悖公平原则。故在处理此类高额工资返还的争议纠纷中,应以用人单位的工资发放制度作为直接的处理依据。但本案似乎在此方面并未涉及,因此,论理有欠充分。故该案的争议事实应引起劳资各方的重视,但裁审思路及结果,有待进一步商榷。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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