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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台帐不规范,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发表时间:2021/10/06 09:52:30  浏览次数: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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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9年8月,齐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同年11月,齐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补发在职期间的最低工资差额11978元。仲裁阶段齐某述称:其工资标准包括基本工资和提成工资,基本工资由甲公司对公帐户发放;提成工资由甲公司财务每月以报销款名义发放。因其基本工资低于历年最低工资标准,故要求甲公司予以补发。甲公司则辩称:齐某工资分两部分发放的事实予以认可,但报销部分并非提成工资,该两部分合计均远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故齐某请求应予驳回。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齐某自2015年入职以来,始终未就最低工资差额问题向甲公司提出异议,且其又不能就甲公司未足额发放工资问题进行举证说明,故其要求补发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工资支付实行登记制度,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者工资台账,应包括:支付单位名称、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姓名、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金额、工时数、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领取人等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现甲公司提交的工资明细中仅有考勤扣款、社保扣款、本月实发工资几项,并未包括应发金额、基本工资、提成等项目且亦未包括“财务报销”的工资部分,其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甲公司的抗辩不予采信。鉴于“财务报销”的工资部分的数额每月不等,且无规律可循,故对于齐某主张的备注报销的费用系提成工资的主张,本院予以认定。由此可知,甲公司每月支付的基本工资部分均低于当期的最低工资标准,故相应差额应予补发。

【评析】

最低工资是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的风险红线,也是司法容忍的底线。因此,裁审实务中针对此类问题,均对用人单位采取较为严格的认定标准,本案当属一例。甲公司既认可财务报销部分为工资;又无法对此部分的工资项目进行合理说明,其自应承担败诉结果。实际上,提供工资台帐不仅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用人单位在争议中的一种抗辩路径,毕竟整体应发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如果甲公司将财务报销部分的工资性质进行了明确,则齐某的最低工资差额的请求,将存在败诉的风险。此即为仲裁驳回齐某请求的原因所在。

【法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九条 用人单位实行工资支付登记制度。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者工资台帐,用于准确统计劳动者工资支付数据,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支付单位名称、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姓名、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金额、工时数、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领取人等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应提供劳动者一份个人工资支付清单,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本人工资台帐。

   宋辉律师

   电话:15022341177

   邮箱:hrlaw123@126.com

   网址:http://www.022ldf.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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