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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卡、分人发放且不能合理说明的费用,应认定为工资

发表时间:2021/10/06 09:45:20  浏览次数: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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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刘某与甲公司劳动合同于2018年11月30日到期。2018年11月20日,甲公司书面通知刘某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并承诺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刘某对甲公司提出的补偿金数额存在争议,刘某认为补偿金应当按照其离职前的应发工资的平均值计算,即14500元。但甲公司主张应根据其工资台账显示的5500元/月计算。刘某不予认可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庭审中刘某提供银行交易流水清单,该清单显示:甲公司账户每月15日左右向刘某账户汇款4759元(备注为:工资),每月20日左右向刘某父亲刘甲账户汇款5000元(备注为:劳务费),而案外人张某于每月月底向刘某另一张银行卡汇款4000元左右(备注为:报销费用-日常经营费用)。刘某称:张某为甲公司经理,其向自己的汇款和甲公司向刘某父亲的汇款均属于其工资范畴。另查: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5500元。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无法证明其与刘某之父刘甲存在用工关系,故对其每月向刘甲之父的“劳务费”应认定为刘某的工资,故刘某补偿金基数应按照10500元(5500+5000)计算。据此裁决甲公司向刘某支付补偿金31500元(10500×3年)。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认可刘某两份对账单的真实性,亦认可张某系其公司员工,但其并未就张某个人向刘某转账进行解释,亦并未就报销费用所对应的票据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认定甲公司对刘的工资存在多卡发放的情形。据此,甲公司向刘甲发放的费用以及甲公司员工张某向刘某发放的费用,均应纳入刘某的劳动报酬范围。刘某的补偿金基数应按照14500元予以认定。

【评析】

案例中用人单位不规范发放工资的情形在实务中大量存在。即工资“正向双卡”发放(工资由对公账户发一部分、由公司法人或其他人员账户发一部分)或“反向双卡”发放(工资由对公账户分别向员工或员工亲属发放)交替混同适用。此种操作方式,实际上均是掩耳盗铃,不但不能达到真正达到避税和降低社保缴费基数的目的,反而会在承担劳动法责任或行政责任的同时,面临刑事责任等更为严厉的制裁。据此,在社保入税的大环境及税收严管的大背景下,只有依法、合规纳税,才是安全经营的最佳选择。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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