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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中的社保补贴费用应如何认定和处理│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5/10/24 03:55:59  浏览次数: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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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王某自2019年12月入职甲公司,2024年1月,王某以甲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被动辞职。离职日期为2014年的1月31日。2024年3月,王某以甲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甲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反申请,其主张虽然双方未缴纳社会保险,但是双方协商一致,由甲公司每月向王某支付900元的社保补贴,现要求王某返还该社保补贴。同时,如果认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则离职前的工资中应当从每月工资中剔除900元的社保补贴再作为计算标准。王某对此不予认可,其主张双方未缴纳社会保险,但甲公司对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未支付任何补贴其不知情。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现王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关于补偿金基数问题,甲公司提供的工资台账,王某不予认可。故关于甲公司主张的经济补偿剔除社保补贴的计算方法,以及其要求返还社保补贴费用的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最终裁决甲公司向王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60800元。

仲裁裁决后,甲公司继续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王某离职前12个月工资标准的认定以及甲公司要求王某退还每个月社保补贴900元(2020年5月至2024年1月合计39600元)的诉请是否应当支持。王某提供的工资银行交易明细,系银行出具,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甲公司提供的工资表系其单方面制作,没有王某的签名认可,但其显示的王某每个月税前工资与王某提供的工资银行交易明细吻合。但根据甲公司提供的工资表显示: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的工资只有基本工资、应发工资、个税、实发工资四项内容,且基本工资和应发工资均是5500元。2020年5月以后的工资表基本工资均为3000元,并增加了社保、加班工资、职务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助、岗位津贴等内容,增加的内容金额从2020年6月至2024年1月一直不变,比如每个月的社保补贴900元,每个月都有加班工资,且均是150元,同时基本工资均是3000元,远低于2020年5月前的基本工资5500元。根据前述分析,2020年5月以后的工资表的基本工资及增加的内容,明显与常理不符,有拆分工资应对诉讼的嫌疑,缺乏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综上,王某以甲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应按照王某的银行流水及完税凭证等资料认定,甲公司关于按照扣除社保补贴费用计算经济补偿并返还社保补贴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2025年9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不缴纳社会保险以及对应的社会保险补偿费用等相关问题统一了裁判尺度。据此,即使本案社保补偿费用客观存在,甲公司也应当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该司法解释出台后,某些培训或咨询机构纷纷给用人单位支招,提出相应规避的方式。其中最常见的就是在工资中设定社保补偿费用(社保补贴),此种操作一来可以遏制劳动者举报社会保险的行为。再有,当支付经济补偿时,可以有效降低补偿金的基数。本案的结果实际上是对上述操作方式的否定,对此,用人单位应当予以高度的重视。

社保补偿费用是否属于工资,是否可以返还等一系列的问题。应当根据实操的情况来具体设定,如果用人单位必须设定社保补偿费用,建议如下操作:

劳动者的事前确认非常重要,而且其不仅要确认社保补偿费用的金额,也要确认该费用的非劳动报酬的性质。由此可以按照不当得利的性质进行认定,方可在后期主张中占据主动地位。同时,在具体发放时为了和工资进行区分。建议双卡发放,或者同卡不同一时间发放。  

另外,针对社社保补偿费用最好进行分类,针对基数不足的情形,设定为差额补偿费用,针对未缴社会保险的费用设定为全额社保补偿费用。前者在实操的范围过程中,一则劳动者被动辞职需要经过社保部门的确认,二则一旦补缴之后,相应差额用人单位有权主张返还,劳动者获利的短期目的将会落空。因此,笔者认为,针对社会保险不足额缴纳的情形,可以适当考虑非工资类的差额社保补偿费用的方式予以变通。但,针对未缴纳社会保险情形,目前看风险较极大,如仍需以社保补偿费用的方式予以变通,应避免案例中甲公司的不当操作情形发生。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原创文章、谢绝转载。

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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