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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环境甲醛超标是否属于被动辞职的理由

发表时间:2021/10/05 17:09:53  浏览次数:3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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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吴某于2014年8月与甲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16年10月,甲公司对办公环境进行装修,2016年12月装修完毕后即安排员工在装修后的办公场所工作。吴某于2017年1月开始出现头晕、恶心、胸闷、皮疹等身体不适,医院治疗过程中建议其到职业病防治医院检测,是否存在甲醛中毒。2017年4月,甲公司委托专业机构对办公场所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最终确定室内空气甲醛含量是0.20 mg/ m³,超过技术指标值标准0.10mg/ m³,被判定为空气质量不合格。吴某获悉鉴定结果后遂以甲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甲公司为吴某等员工提供的办公场所检测为甲醛超标,故吴某有权提出被动辞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故吴某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安全经营要求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从甲公司自行为委托专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可以看出,其在进行装修之后,室内空气的甲醛含量超标,且包括吴某在内的员工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健康问题。故应认定甲公司未依法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故吴某以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甲公司关于不予支付被动辞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被动辞职成立的关键在于甲公司自行委托的鉴定结果确定存在甲醛超标。但在具体的劳动争议实务中,因鉴定启动的程序障碍、现场取证因素的影响等,均会导致在法律事实上无法认定工作环境的违法问题。据此,在出现类似问题时,不仅需要固定有关事实,更关键的是可以还原可被司法确认的事实。另外,虽然司法认定存在难度,但实务中一般均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协商变通处理。本案是被动辞职及经济补偿金的结果,如果劳动者确因工作环境问题产生职业病,则用人单位将面临更大的成本风险。

【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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