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1/10/06 09:33:53 浏览次数:3154
【案情】
2017年10月28日,甲公司以员工张某存在拒不服从管理、消极怠工、无故旷工等情形,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张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庭审中张某述称:其为甲公司聘用司机,甲公司为开源节流,取消由原物流公司配送五金配件的业务,改安排其驾驶的小型客车运送,每次运送均严重超载,其为保证驾驶安全向甲公司提出异议,但甲公司仍执意安排,其出于无奈、被迫停止违章作业。甲公司辩称:张某自2016年12月开始,即通过小型客车运送五金配件,始终未提出异议,因其要求甲公司为其加薪遭拒后才有意怠工,故甲公司依制度对其其作出辞退处理并无不当。张某称确实与甲公司协商涨工资事宜,甲公司开始同意,但后期没有兑现。其拒绝出车与涨薪无关。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认可其用小型客车运送五金配件的事实但称其并未超载,故张某以此未出车的情形,具有一定的合理原因,甲公司在无法就张某拒不出车的违法性进行有效举证说明的情形下,应当对其单方辞退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故其解除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其应向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未服从甲公司出车安排,但其解释系公司要求其用客车运输五金配件,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并就该主张作了较为详尽的陈述,同时还提供了出货单、委外加工单及客车装卸货物的照片加以证实,故张某就其主张所提供的证据已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又鉴于甲公司亦承认公司确实存在用客车运输货物的行为。故应认定甲公司以此对张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应属违法,故其关于无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中不排除张某要求涨薪遭拒后有意不出车工作的情形。但即使如此,甲公司违章作业的行为在先,且已对劳动者人身安全及社会秩序构成威胁,故其在此基础上对员工的任何处理措施均应认定为违法。在此笔者提示:针对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用脚投票”(被动辞职),届时将存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故此类问题与正常的用工风险应有本质区别,用人单位据此承担责任,理所当然。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宋辉律师
电话:15022341177
邮箱:hrlaw123@126.com
网址:http://www.022ldf.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