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1/10/06 09:46:45 浏览次数:3618
【案情】
胡某为甲公司生产线操作工。2016年10月,胡某因请假事宜与生产线主管发生矛盾后又提出工作量过大,要求甲公司予以合理调整。甲公司对此未予明确答复,对此胡某口头向生产主管表示:在自身身体情况无法满足公司满负荷工作的情形下,将关停生产机器。2016年11月4日,胡某在未向直属主管报备的情形下,将收卷机关闭,并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反映工作强度过大的问题。时隔20分钟其回到车间发现收卷机正常运转后欲继续工作时,其生产主管告知暂停其工作。次日,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告知胡某欲调整其工作岗位至保洁部,胡某不同意,双方遂其争议。2016年11月6日,甲公司以胡某严重违纪为由将其辞退,解除通知载明的理由为:违反有关生产或安全规定,而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胡某为此提起劳动争议,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胡某仅因其与甲公司就工作安排事宜存在争议,就在未通知及征得甲公司领导同意的情况下,置其他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及公司利益损害于不顾,迳行关停了正在正常运行的机器设备,该行为显然属于安全意识淡薄、忽视安全生产,明显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据此,甲公司以胡某严重违纪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胡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生产线安全操作守则》第3.6条规定,产线设备在正常启动后,严禁随意关停;遇到紧急人身事故、设备事故情况下方可按下急停按钮,切断控制电源,并立即向上级主管予以汇报。根据甲公司提供的照片显示,该操作守则悬挂于胡某工作的车间墙面的明显位置。故结合胡某在甲公司工作的年限且并未变更过工作岗位的事实,应认定其明确知晓该守则。据此,胡某明知生产线的机器不能随意关停,但由于多次反映工作问题没有得到解决,遂在工作时间内关停机器的行为,应属违反安全操作守则的情形。其关于工作强度、身体健康、甲公司管理方式等因素的辩解或陈述,均不构成其关停机器的正当事由。故甲公司对此作出解除处理并无不当,胡某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仲裁和法院并未在甲公司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民主协商、公示、条款适用等)方面进行分析认定。而是重点对胡某擅自关停生产设备行为的违法性进行了说明,足见裁审机构对劳动者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行为的关注程度。对此,笔者认为: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存在各类影响工作的合理因素应属正常现象,其应以正常的方式表达诉求或维护其合法权益,擅自关停或损坏生产设施设备的行为必然超越法律法规容忍的底线,此类操作应受到应有制裁。再有,案例中胡某行为并未给甲公司造成实际停工损失或危险结果,但此情形亦不影响甲公司对其严重违纪情形的认定。故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行为的实际结果与严重违纪的程度并无直接关联。
【法规】
《劳动法》
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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