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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打卡范围覆盖职工宿舍,劳动者主张加班应如何认定

发表时间:2026/05/18 06:00:58  浏览次数: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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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李某为甲物流公司司机,工作地点为甲公司所在的物流园内,甲公司为李某等员工在物流园附近提供职工宿舍。2022年8月,李某因在工作中受伤,由甲公司赔偿30000元后离职。2022年10月,李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在职期间的延时加班费59800元。仲裁期间李某诉称:其在甲公司任职期间,虽劳动合同约定为司机岗位,但实际工作内容不仅包括货运司机,还包括理货、卸货、结账等,每周虽休息两天,但每天工作时间为10多个小时、存在工作日延时加班情况。甲公司辩称:李某每周工作5天,但因物流园旁边就是职工宿舍,其自己可以不定期安排休息且有时其上下班的考勤打卡也是在宿舍完成,如其存在加班应由公司审批确认,故不同意向李某支付延时加班费的请求。为证实自身主张:李某提交手机打卡记录、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截图、收货单等,并按照上述资料的作息时间统计延时加班实数。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李某日常居住于甲公司提供的宿舍,该宿舍地理位置在工作场所附近,无通勤往返的时间拘束,客观上存在下班后自愿停留、延后手机打卡离开的便利条件与现实可能。李某提交手机软件打卡记录,不能客观完整反映其在岗状态、工作内容及劳动付出,相应证据不足以证明超出标准工作时间的停留行为系由甲公司安排工作,故关于加班费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李某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述延时加班时间和加班情况,故其主张的延时加班费依据不足,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加班事实的认定须符合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受用人单位安排并提供了实质性劳动的要件。因此,单纯的打卡记录,尤其是打卡地点范围包括宿舍时,其证明力较弱,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一步认定是否存在加班事实。虽然考勤打卡范围覆盖职工宿舍,不必然导致劳动者加班主张不成立,但也不能径行认定存在加班,该情形将会显著增加劳动者举证的难度。 在无其他证据补强的情况下,多数裁审机构均会做出不利于劳动者的认定。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原创文章、谢绝转载。

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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