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6/01/26 05:13:49 浏览次数:2370
【案情】
2024年5月,刘某以甲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延时加班和公休日加班。仲裁审理查明:经统计2021年8月至2024年3月应发延时加班费为33809.8元、休息日加班费13772.8元,实发延时加班费24290.7元、休息日加班费25489.6元。仲裁裁决:甲公司向刘某支付2021年8月至2024年3月延时加班费差额9519.1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479元。此后,甲公司主动履行了仲裁裁决事项并于2024年7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刘某发返还多支付的公休日加班费11716.8(25489.6-13772.8)。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后,甲公司诉至法院。
诉讼期间甲公司与刘某均确认:甲公司工资中固定加班费以每月4天双休加班为标准,该设定是基于行业的特殊性考虑,属于公司给予的额外员工福利,并不代表双休日实际出勤情况,是否实际出勤不影响该福利金额的发放。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有义务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中,虽然甲公司工资表中记载的休息日加班费系按照每月公休日加班4天的标准计算发放,但其认可工资表中记载的休息日加班费系薪资结构拆分的结果,与公休日实际出勤天数无关,含有福利的性质,故甲公司主张以刘某实际公休日出勤天数为基础核算公休日加班费,并以此为由主张公休日加班费支付存在超付的情况,无相应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工资中拆分固定金额为加班费的操作实务中普遍存在。只要加班费基数、加班时数测算合理且未明显超过36小时/月的法定上限。裁审机构一般不予主动干预。但本案是用人单位要求返还加班费多付部分的争议,在其当庭已确认固定加班费与出勤无关的情形下,自然无法支持。实务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返还费用的争议,裁审机构会从不同角度否定用人单位的返还主张,故此类争议多数均会以用人单位败诉告终。此类多付费用返还问题多发生在离职环节,故建议用人单位通过协议或制度的方式事前做好确认。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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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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