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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劳动法律师│不定时工时是否应支付法定假日加班费

发表时间:2025/12/08 06:21:42  浏览次数: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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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4年2月李某提出辞职后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绩效工资、法定假日加班费。甲公司辩称:李某绩效考核不合格,系引咎辞职,故无权主张绩效工资。关于法定假日加班费,因公司对李某的岗位实行不定时工时,故无需支付法定假日加班费。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关于绩效工资金额,李某在离职前与甲公司工作人员进行了确认,现甲公司主张李某不具备主张该部分工资的条件,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关于法定假日加班费问题,因李某为不定时工时,故其主张法定假日加班费于法无据。最终裁决甲公司支付绩效工资,驳回李某其他仲裁请求。

仲裁裁决后,甲公司未提起诉讼并向李某支付了绩效工资。而李某就法定假日加班费事项继续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执行不定时工时制,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且甲公司已就执行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得到了相应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故对于不定时工时制度下的劳动者能否享受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待遇,本院分析如下: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的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天津市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工作制,合理确定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保障劳动者休假权利。该办法实际将原施行的不定时工时制员工可享受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待遇予以取消,故本案中涉及的2023年5月1日后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该办法施行前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劳动者则依旧规享受。最终判决甲公司向李某支付2021年12月11日至2023年4月30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3006.90元。

【评析】

关于不定时工时是否支付法定假日加班费的问题,目前在法律法规层面没有统一的指引性要求,应当以各地的劳动用工政策为准。目前,上海市认为应支付法定假日加班费。广东、北京、江苏等地则认为无需再另行支付。本案为天津市案例,通过天津市劳动用工政策文件的前后对比可以发现:确实在新的特殊工时实施办法中删除了需要支付法定假日加班费的规定。因此,法院的论证也是通过对劳动用工政策的解析得出的不应支付的结论,对此无可厚非。但笔者认为:不特殊工时并不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无限工作的保护外衣。关于月累计不超过36小时以及相应的加班问题仍应当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进行考虑,实务中也不难出现由于特殊工时连续工作导致劳动者工亡、甚至说没有工亡而认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存在过错,进而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因此,关于特殊工时与加班之间的衔接、保护和平衡问题,有待进一步从国家层面出台文件予以统一。

【法规】

《天津市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失效)

第九条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按照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标准,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天津市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23)

第八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工作制,合理确定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

原创文章、谢绝转载。

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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