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1/10/06 20:09:30 浏览次数:1214
【案情】
张某与甲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8月19日期满,2014年8月15日,甲公司向张某发出到期不续签通知书,通知载明双方劳动合同将于期满终止,甲公司将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要求张某完成交接工作。张某于2014年8月18日向甲公司邮寄诊断证明书,诊断证明记载“诊断慢性前列腺炎,前列腺增生,建议避免久坐,长时间开车等,休息”。甲公司收到该资料后于2014年8月19日正常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为此,张某认为其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生病,就应当享受法定医疗期,甲公司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应属违法,故要求甲公司恢复劳动关系。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张某的诊断证明仅能表明其患病,但并未明确休假时间,故该诊断证明不导致劳动合同期限法定延长,甲公司于劳动合同期满之时终止劳动合同应属合法。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向甲公司提供的是诊断证明,而不是病假证明,且没有具体休假时间,由此可以说明张某不需要脱产休假,故法定医疗期尚未启动,故甲公司终止行为不无不当,应属合法。
【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和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规定,适用医疗期以员工患病需要停工治疗为前提,且医疗期以第一次病休为计算起点。据此,患病证明与因病停工治疗并非同一概念,案例中张某的诊断证明不能作为起算医疗期的依据,其关于只要患病就应当享受医疗期的观点也不能成立。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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