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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假工资的诉讼时效应如何计算∣劳动法律师

发表时间:2022/01/28 05:57:10  浏览次数: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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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高某于2012年被甲公司辞退。其于2014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甲公司解除行为违法。经法院审理查明:甲公司解除行为确系违法且高某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情形,故判决甲公司在2012年9月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该判决于2015年5月经终审维持原判。2015年10月,高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其在职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27950元。仲裁以超过时效为由出具不予受理决定后,高某诉至法院。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带薪年休假工资属于福利待遇,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规定。因甲公司对高某的解除行为于2015年5月被确认为违法。故仲裁时效应从此时间点开始计算,故高某在2015年10月主张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请求并未超过仲裁时效,据此判决甲公司向高某支付2012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7540元。

【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带薪年休假工资应适用1年仲裁时效的认定当属无误。但带薪年休假工资的时效起算应与解除行为的时间节点无关。根据带薪年休假一般不跨年的基本规定,如当年度的带薪年休假权益受到损害,劳动者应当至迟在下一年度的12月31日前主张权利,否则即应按照超过时效处理。因此,案例中法院按照解除行为被确认违法的时间节点作为年薪年休假工资的时效起算点,值得商榷。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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